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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鄭昭) 省人大常委會會議11月28日對《福建省水土保持條例(草案)》進行一審。條例草案總結了我省的水土保持工作實踐經驗,特別是長汀縣水土流失治理的成功經驗。
  省水利廳負責人表示,長汀縣水土保持工作方面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被吸納到條例草案中。如,吸收“誰開發誰保持、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誰影響水土保持功能誰補償、誰承包治理誰受益的原則”,在條例草案第三條作出相應規定,將其作為全省水土保持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職責分工的做法和水土保持的一些具體有效的經驗,也被吸收進條例草案作出相應規定。
  另外,條例草案增加了對“挖土洗砂”這一特定行為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險區和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採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同時,明確規定,小(1)型以上水庫設計蓄水線以上、重要飲用水水源地一重山範圍內的山坡地等多個區域禁止挖土洗砂或從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違反規定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原標題:水土保持立法吸納“長汀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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